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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ESCO會訊(2020.3月)節能績效量測驗證紛爭案例研析

[摘要] 本案係甲乙雙方因為對「 節能合作案 」是否達成合約所要求之減少水、電、瓦斯等費用支出之效益認知不同,因此至法院爭訟。法院將本案委付台灣能源技術服務產業發展協會進行鑑定,經協會鑑定人員多次召開會議,請雙方就事實說明,並提供佐證資料、工程圖說文件,經現場勘查後,作成鑑定報告,提交法院仲裁。本案之所以產生爭訟,可以歸因於雙方對節能績效的理解不同;乙方又未能熟悉「國際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協定(IPMVP, International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and Verification Protocol)」,對於整體節能率未達整體建築能源用量10%以上的改善措施,卻採用選項C(Option C)的方式進行績效驗證,節能量(或節費金額)自然不易彰顯。又加上時空環境條件的變遷,對靜態因子(Static Factors)的變動,改善前後缺乏紀錄,也無事先約定處置方式。致使當雙方信任度降低時,對靜態因子變動衍生的節能調整量(Adjustment)要進行協商時,遂變得不可溝通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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